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从上回透水到这回溃水2007-08-2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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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      才别“透水”,又见“溃水”。8月17日,山东新泰两煤矿发生溃水事故, 181人下落不明。

  此前,河南陕县煤矿发生透水事故,69名矿工全部获救,“坏事”变成了“好事”;当时有关方面强调这不是“责任事故”,而是暴雨洪灾带来的“天灾”。那次“为了69位矿工兄弟”的成功救援事例,无形中变成其他煤矿的一剂“迷幻剂”,多少人在幻想着每一回透水都能如此幸运?这回“溃水”还能发生上回“透水”的奇迹、让181人个个脱险否?今后的词典如果收入“透水”“溃水”之类的新词,会作何解释?总不会说,“透水溃水遇险矿工通常都能成功获救”吧?

  这两次“涉水”事故,有个“外部条件”是清楚的:暴雨。如果这次山东“溃水”的有关责任者也存有“一丝绮念”,强调外部原因,强调不可抗力,强调多少年不遇的“天灾”,从而努力推脱责任,那么我想问问:那柴汶河溃口,又是谁的责任呢?这下,倒是那湘西凤凰塌桥事故的责任者,要感谢山东紧跟着他们屁股发生溃水事件了,因为公众很大一部分注意力被转移了,他们大约松了半口气,“没那么大压力”了,至少不会“睡不着”了吧?

  年初,国家安监总局有关官员提出,要“变省长睡不着觉为矿主睡不着觉”,要“盯住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矿主”。只是这个“向左或者向右,二者选其一”的思路,混淆了两个基本概念:“煤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”与“煤矿安全监管第一责任者”。在那样的思路下,还没真正负责过几回“第一责任”的各地“一把手”,乐得安心“睡大觉”,天晓得谁会真心去监管那追求“效益最大化”的矿主了。

  政府习惯于“后发监管”,总要等到出事后再来“监督管理”,被动是不用说的了。事故前、事故中、事故后,各种责任人都处于博弈状态中,“自身安全”总是能够轻易战胜“矿井安全”,“自己不出事故”总能笑对“矿井出了事故”,最后无论党纪政纪还是司法法律,往往都在博弈中慈心大发。去年5月,山西左云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,致死56名矿工;事发后,有关人员瞒报,导致错过最佳救援时间;在有关部门和人员包庇下,犯罪分子远遁内蒙古。到了年底,一审结果出来了:法院对12名责任人宣判,9人缓刑、3人被判免予刑事处罚——失职渎职的12名官员没有一人领到实刑。“不拿违法当违法,不拿犯罪当犯罪”成为常态之后,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人当然就有“安心睡觉无风险”的感觉,在这样的不对称博弈中,谁输谁赢早已决定了。

  当“后发救援”“后发监督”“后发处理”都能“变坏事为好事”——比如“救援”搞得声势大了往往就有功可表,那么,谁还愿意费劲费力费时费事地去搞“事前监管”?只要弄个“认认真真走过场”就可以了嘛。河南卢氏县最近更搞笑,这个兴高采烈大力宣传“土坯房办公”的地方,连事前的“认认真真走过场”也不搞,以致洪灾到来,致死78人;大暴雨光临那天,他们正忙着召开全省学习“土坯房办公”的现场会,原来学习他们的好榜样远比为保护百姓的生命安全重要,所以抗洪防灾也那么“土坯”就不奇怪了。

  对于种种天灾,政府应该是最大的“保险公司”;对于种种人祸,司法应该是最牛的“尚方宝剑”。但我们都远远没有做到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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