年末,一篇题为《一位“黑车”司机的非正常死亡》的报道,引发了人们对“钓鱼执法”的热议。在众多读者对“钓鱼”执法开展热评的同时,也有更多的司机纷纷反映自己遭遇执法部门“钓鱼”的经历。从这些热议之中,我们发现,“钓鱼执法”竟然成为了一个普遍的现象。
近年来,执法部门“钓鱼”让普通公民成为“违法者”而进行处罚的案件层出不穷,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,甚至出示当事人的“违法证据”以示执法的正当性,但却掩盖不了类似执法在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,以及这种执法手段背后的利益驱动。当我们回顾类似“钓鱼”行为所造成的结果时,却发现,在“鱼钩”上晃荡着的,除了当事人,还有一条更大的“鱼”———那就是法律的尊严。
从违法执法行为的动机上来看,行政执法机构的违法执法有两种情况,一是为了遏制部分违法行为的泛滥趋势而采取的过激方式;一种是为了某种利益而进行的理性选择。第一种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理解,但很遗憾,目前各地所暴露出的违法执法行为,基本上属于第二种类型,也就是说,执法者清楚知道自己在做的与自己的利益有关,并可能为此进行相应的理性策划。
“钓鱼执法”,应当是源于刑事侦查中的“设套抓捕”,但刑侦中的设套,是为了抓住已有犯罪嫌疑之行为人,而所设之套本身,也不能成为法定的证据。但是,行政执法中的“钓鱼”,却是引诱守法公民“违法”,并把所设之套作为定性的证据。这种取证的方式本身显然就是违法的,更别提背后那种肮脏的目的。
这些违法执法行为,目前正成为建设法治社会的一个危险的毒瘤,慢慢地侵蚀着社会内部的机能,打击人们迈向现代法治社会的信心。当一个执法部门为了私利而“执法”时,特别是引诱守法者“违法”时,社会对法律就会产生强烈的质疑。在守法与违法的困惑之中,公众就可能会模糊了守法与违法之间的界限。而这种“钓鱼执法”的危害还不止于此,当“钓鱼”成为常态,社会的信任危机也自然会加重,互助友爱的美德将在“钓鱼”中失去生存的土壤。
法治秩序的建立,不是一朝一夕的事,在建立法治秩序的过程中,执法者的行为倍受公众关注,也最有可能影响公众的法治观念。执法者严格、公正的执法行为,所树立起的不仅是执法者的权威和形象,更是法律的权威和形象。而执法者以“钓鱼”这样龌龊的非法行为执法,所影响的也不仅仅是这一部门的形象,更影响了法律的形象,动摇了人们心中的法治观念,觉得法律不过是一些人获取利益的工具而已。
因此,执法者的“钓鱼”,既“钓”住了守法公民的守法之心,更“钓”住了法律的尊严。面对如此恶劣的执法方式,当以法律的方式铲除之,而严格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,当是铲除此毒瘤的第一步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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