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3岁儿童被汽车撞倒后,无良司机竟把孩子从车轮下拽出,扔到附近池塘里,然后逃逸,儿童惨死,这是去年12月30日发生在浙江永康的事。(1月3日《青年时报》)
司机的残忍与丧尽天良让人发指,但我们也只能期待警方早日破案,让其受到应有的惩罚———若是破不了案呢?不是没有这种可能,那么他也就将逃脱惩罚,而这也正是肇事者“逃逸”的诱因。
如果要从法律制度上找原因,可不可以这样说:如果肇事者不逃逸而是对孩子积极进行救治,即使不救治而逃逸,只要不把孩子扔到水塘里,孩子说不定不至于死。而肇事者之所以逃逸,是为了逃避法律责任,而要把孩子扔到水塘里则是为了更快更隐蔽地逃逸———如果法律规定交通肇事者,不管是撞伤还是撞死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,他还用得着逃逸吗?一个3岁孩子的生命不就可能保下来了吗?这分明是制度杀人!
这当然是很荒谬的。
但这样的荒谬,人们并非总能意识到。
有些犯罪,本不是法律本身的错,而总被指为法律的错。比如抢劫后杀人灭口,有法学家就认为是对抢劫罪判以重罪(死刑)才导致罪犯杀人灭口,但这个法学家忽略掉的是,对一个残忍、自私的凶徒来说,追求的是刑责最小化,也就是零化,除非让抢劫罪不受任何惩罚即合法化他才不会杀人灭口;至于说,抢劫犯之所以杀人灭口是基于“不论是抢劫还是杀人,反正是个死”的心理,但罪犯何尝这么想过?他的犯罪都是以不被抓捕归案为前提的。
一个人丧尽天良,法律除了可以对其进行事后惩罚之外,无能为力,是无法制止其犯罪的。《青年时报》此一报道的开头还提到年前发生在四川的“二次辗压”致一3岁儿童死亡事件,该事件被舆论指为“制度杀人”———是交通事故赔偿“撞伤不如撞死”的法律后果导致了“二次辗压”。但这一次发生在永康的事件就不关“撞伤不如撞死”啊,肇事司机想要的是不承担任何责任,连撞死的责任都不愿承担———为了责任最小化,假设当时有目击者在场,安知这位无良司机不会杀人灭口?
当人们将“二次辗压”归咎于“撞伤不如撞死”时,分明忽略了一个关键问题:肇事者如何在现实中贯彻“撞伤不如撞死”这个理念呢?“撞伤不如撞死”只能作为事后判断,而不可作为事先选择的。大家都知道,辽宁一人大代表为泄私愤驾车撞人致人死亡,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———这当然与“撞伤不如撞死”无关,但却足以说明,当肇事者贯彻“撞伤不如撞死”的理念时,行为的性质已经发生了变化,变成了“故意杀人”,故意杀人的后果是不如撞伤呢还是不如撞死?
将“二次辗压”归于制度,以此思维看永康事件,就只能推导出“不管是撞伤还是撞死都不用承担任何责任,他还用得着逃逸吗?”这样一个极其荒谬的结论。单个人的丧尽天良,非法律所能拯救,对此我们只能默然承受,并期待命案必破———包括交通事故的命案。
至于如何才能拯救一些人的灵魂,让他们多些悲悯之心、多些尊重他人生命的意识,那是另外一个更为复杂的话题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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