中共深圳市委四届五次全体(扩大)会议上,深圳市委书记李鸿忠对深圳风气的营建进行六方面具体阐释,表示社会风气清正是一笔巨大的资产。李鸿忠认为,当前深圳干部队伍中个别人不注重和谐友爱的人格修养,甚至心术不正,乱告状,这种歪风必须坚决刹住。
笔者丝毫不怀疑李书记讲这番话的美好初衷与良好用意。因为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,尤其是在干部队伍中,在所谓的“官场”江湖中,毕竟确实有一些别有用心的人,为了达到别有用心的目的,在背后打别人的小报告,用俗话说就是爱“嚼舌头”、当面一套背后一套的“乱告状”歪风。对于这种“歪风”确实应该通过适当的方式进行制止。
然而,这并不意味着对于“乱告状”有必要采取一切手段“坚决刹住”。因为,在一个法治社会的语境之下,包括“乱告状”在内的所有告状,应该被看做是一种公民权利,一种正当的、需要呵护与保障的公民权利。因为,在某个人或某个群体的立场与利益上看,一种对于某种利益的争取与言语诉求,是一种“乱告状”。但是站在公民权益的角度看,“告状”的自由应该是公民不可侵犯的一种宪政权利。除非触犯了有关法律规定,或者是对其他公民的正当权利造成了侵犯,否则,我们应该对公民的告状的自由与权利,给予足够的敬畏。
其实,“乱告状”一词本身就带有强烈的个人好恶,以及浓厚的感情色彩的模糊性价值判断,带有一种先入为主的贬义气息。在这种先入为主的个人好恶的感情色彩的干扰之下,“坚决刹住”乱告状的行为,很有可能成为一个侵犯公民正当权利的过程;在这种思维之下,公民的言论自由,就有可能受到威胁;在“乱告状”这个大帽子之下,一些仗义执言的言论或者出于正义的举报,就有可能成为“心术不正”的“作乱”;在“乱”字当头的情况下,一个与公权力博弈的出口,就有可能被堵塞。
很显然,如果依照上述思维,那么,在原河北省委书记程维高眼里,郭光允在当初肯定首当其冲地位列“乱告状”者之列。而事实上,在其长达八年地、艰难地与一个正省级干部的抗争中,“小人物”郭光允不但被冠以“乱告状”的帽子,而且还以“乱告状”为由,在没有任何违法证据的情况下被抓进看守所,被给予“党内处分”,被劳教,遭受到了身体与精神的戕害。同样,为维护国家税收,实名举报鞍山市存在着的5项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行为,从此饱受摧残而走上不归路的原辽宁鞍山市国税局公务员李文娟,在某些领导者的眼里,也是位列“乱告状”者之列。而李文娟的“乱告状”所遭受的,和郭光允一样,也是“被人整惨了”。
因此,笔者认为,对于“乱告状”的提法,应该是审慎的。尤其是在一个法治的语境与社会进程中,“乱告状”应该是一个中性词,应该被看做是公民的一种正当的不可侵犯的权利。而不是“心术不正”的贬义词。只有把“乱告状”看做是一种权利,并细心呵护,只有让每个公民都可以不平则鸣,有感而发,鼓励人们通过诉讼的途径解决问题,那么真正的打小报告式的“乱告状”才会失去生存的土壤,也才会滋生和孕育一种理性、清新与健康的官场人际关系乃至一个同样理性、清新、健康与包容、渐入开阔之境的公共空间。













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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